(2016)陕0626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梁玉祥、梁瑞与许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祥,梁瑞,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梁玉祥,男、汉族,1986年9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梁瑞,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生。被执行人许海,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生。本院在执行梁玉祥、梁瑞与许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玉祥、梁瑞于2016年4月8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许海给付申请执行人梁玉祥赔偿款84330元,被执行人许海给付申请执行人梁瑞赔偿款2551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92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许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许海给付申请执行人梁玉祥赔偿款84330元,被执行人许海给付申请执行人梁瑞赔偿款2551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92元,执行费15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18日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梁玉祥赔偿款8433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梁瑞赔偿款25510元,因被执行人许海家庭经济困难,经其申请报审后,被执行人许海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192元,免去应交执行费151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凤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