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甄晖容与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晖容,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云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3306号原告:甄晖容,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7263。委托代理人:葛敏,广东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兴平,广东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在霖,该公司员工。被告:珠海市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梁燕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明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思为,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前海云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王文旭。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从和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少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