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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某银行与张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定边某银行,张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97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某银行。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某银行偿还贷款人民币3064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张某自动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某银行贷款本息315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承担执行费370元。申请人执行人陕西定边某银行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刘定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骁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