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某银行与张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定边某银行,张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97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某银行。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某银行偿还贷款人民币3064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张某自动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某银行贷款本息315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承担执行费370元。申请人执行人陕西定边某银行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刘定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骁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