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何承庄与高建希、燕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承庄,高建希,燕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何承庄,男,1956年6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建希,又名高建喜,男,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燕玉琴,女,1958年12月24日生,系高建希之妻。本院在执行何承庄与高建希、燕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我院(2016)豫0182执3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任明洲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