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何承庄与高建希、燕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承庄,高建希,燕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何承庄,男,1956年6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建希,又名高建喜,男,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燕玉琴,女,1958年12月24日生,系高建希之妻。本院在执行何承庄与高建希、燕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我院(2016)豫0182执3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任明洲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