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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刑更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余选敬假释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选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838号罪犯余选敬,男,现年44岁,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腾冲县人,家住云南省腾冲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XX社。2008年12月05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保中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余选敬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06月11日起至2023年06月10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5次,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10日止。2016年6月12日,云南省大理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余选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余选敬获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实际服刑时间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余选敬获减刑后,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服刑时间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选敬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彦彬人民陪审员  吴 玲人民陪审员  李 团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玉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