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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符策致与黄雁与海南澄迈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与刘文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符策致,黄雁,海南澄迈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刘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登文,董事长。被执行人符策致。被执行人黄雁。被执行人海南澄迈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代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文强。申请执行人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策致、黄雁、海南澄迈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刘文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符策致、黄雁、海南澄迈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刘文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6586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怀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