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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3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光明,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筠、李静,被告人李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已判处刑罚)为获取非法收益,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武陟县詹店镇何营西村租用的厂房内,非法印制《全国二级建造执业资格考试用书》、《有机化学》等图书5905册,非法经营数额252333元。前述图书,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武陟县公安局因本案扣押《中国二级建造执业资格考试用书》1440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教程》2085册、《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机电工程管理》600册、《有机化学》60册、《中国中医药﹤医师资格考试习题集中医﹥》40册、《河南省初中毕业考试数、英、物理、化学》900册、《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780册。卷筒双色胶印机1台、三面切书机2台、雷奇捆扎机1台、圆盘包本机2台、液压切纸机1台、对开切纸机1台、碘镓灯晒版机1台、双面回转晒版机1台、印刷用双胶纸38卷。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6月6日到武陟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某乙、徐某甲、徐某乙、何某、赵某、李某丙、梁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调查终结报告、现场检查笔录、鉴定申请、出版物鉴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情况说明、常驻人口基本信息及无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甲犯侵犯著作权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日自2014年6月6日至2014年6月7日共计2日予以折抵,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因本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原继东助理审判员  刘 岩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