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商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新民与龚式敏、杨来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民,龚式敏,杨来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商初字第2673号原告:李新民。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建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式敏。被告:杨来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民诉被告龚式敏、杨来荣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式敏、杨来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民撤回对被告龚式敏、杨来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新民负担。审 判 长 范 晟人民陪审员 董松根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金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