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4294号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道15号兴龙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张迁,总经理。被告何忠华。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晓春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丙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