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曹小平与刘三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平,刘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28号申请执行人曹小平,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生。被执行人刘三昌,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曹小平与刘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小平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819号民事调解书,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三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期限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刘三昌偿还申请执行人曹小平借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三昌于2016年6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小平借款3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3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凤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