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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青岛市平度利丰种业有限公司与陈初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平度利丰种业有限公司,陈初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2507号原告青岛市平度利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沽河路193号。法定代表人钟慎利,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成佐,平度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初艳(曾用名陈初彦),农民。原告青岛市平度利丰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初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市平度利丰种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成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初艳第二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市平度利丰种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8月10日左右,被告先后二次到原告处购买圆葱种200桶,共计36200元,被告于2014年9月22日还款4000元左右,退回19桶圆葱种,尚欠原告款32200元,并立下欠条一份。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圆葱种款322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初艳辩称1、原告提供的欠条不是我写的,上面的字也不是我写的,我写的那份按了手印,是欠12200元。2、原告起诉陈初彦是错误的,我的身份证上是陈初艳。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初艳曾用名陈初彦。2014年8月份,被告先后二次到原告处购买圆葱种200桶,每桶200元,共计40000元,被告于2014年9月22日还款4000元,退回19桶圆葱种价款3800元,尚欠原告圆葱种款322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四里陈初彦欠元葱款32200元整。叁万贰千贰佰元整。2014.9.22号”第一次庭审中,被告称欠条非系本人所写,原告提出对被告欠条笔迹进行司法鉴定,被告在鉴定前承认欠条系本人书写。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被告欠条、证人证言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合议庭合议,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陈初艳欠原告青岛市平度利丰种业有限公司圆葱种款322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初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市平度利丰种业有限公司圆葱种款32200元。案件受理费605元,由被告陈初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文强人民陪审员  王会敏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亚芹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