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卫仕与王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仕,王德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1284号原告李卫仕。被告王德刚。原告李卫仕与被告王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卫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但提交书面答辩状一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卫仕诉称,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共计1288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建筑材料款12880元。被告王德刚辩称,被告确实向原告购买了12880元的建筑材料,但是原告卖给被告的水泥有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会另案起诉追究原告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被告王德刚向原告李卫仕购买建筑材料,共计货款1288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载明:今欠到水泥、地砖款壹万贰仟捌佰元(12880.00),王德刚,2014.1.29。2016年1月21日,原告李卫仕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其建筑材料款12880元。被告王德刚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其确实欠原告12880元建筑材料款,但原告李卫仕卖给被告的水泥质量有问题,被告会另案起诉要求赔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欠条、被告提交的答辩意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德刚向原告李卫仕购买建筑材料,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双方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王德刚应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李卫仕要求被告王德刚偿还欠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德刚称原告的水泥有质量问题,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难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刚欠原告李卫仕建筑材料款128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元,保全费150元,由被告王德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贤宁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