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任长信与徐金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长信,徐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798号申请执行人任长信,男,195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徐金堂,男,1948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任长信与徐金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240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