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任长信与徐金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长信,徐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798号申请执行人任长信,男,195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徐金堂,男,1948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任长信与徐金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240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