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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福德与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新军屯村村民委员会、周汉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德,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新军屯村村民委员会,周汉田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8民初2353号原告:张福德,农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新军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新军屯村。法定代表人:高国良,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进余,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汉田,农民。原告张福德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新军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军屯村委会)、周汉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福德、被告新军屯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进余、被告周汉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福德诉称,原告是新军屯村村民,1995年2月22日,原告从丰南区唐坊镇西张稳村村民委员会分得小棋盘土地30亩。1995年3月10日新军屯村委会给原告出具了证明。1995年,原告将分得承包地小棋盘土地21亩承包给周汉田,承包期限10年到2005年。2005年,新军屯村委会错误将原告包给周汉田的小棋盘土地21亩以自己的名义与周汉田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新军屯村委会的所作所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所有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后多次与被告交涉,未能达成一致。为此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小棋盘土地21亩;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张福德将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要求被告返还小棋盘2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新军屯村委会口头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新军屯村委会已将座落在丰南区何苍庄等村的部分土地收回后另行发包他人,原告无权向村委会继续承包小棋盘的土地。虽然村委会在1995年3月10日将本村所在的部分土地交由原告临时耕种,但是属于不定期承包,村委会未向原告收取过承包费,在原告耕种10年后,直到2005年,村委会为了增加集体收入,才将涉案土地收回另行发包他人,作为村委会有权自主决定选择承包主体和承包方式。2、原告不具备享有小棋盘21亩土地的承包主体资格,与村委会不存在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基础,既不符合客观实际又缺乏法律依据。3、村委会已给付原告一次性补偿款5000元,保留要求原告返还该5000元的权利。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周汉田口头辩称,周汉田从1995年开始从原告处承包过油葫芦泊水库内小棋盘17亩土地,承包期10年,承包费每亩30元,已经全部交清。直到与原告合同期满,新军屯村委会告知我已将原告的相关土地收回,以后如还想承包需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从那以后我方就每5年与村委会签订一次合同,承包期均是5年,分别是2005年3月17日、2009年12月24日、2015年1月1日。承包的土地面积是17亩地。在此期间我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福德系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新军屯村村民。张福德述称,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因其代原新军屯大队第五生产队向丰南县杨英庄村交纳了油葫芦泊库区内40亩苇地此前8年的委托看护管理费用850元,时任村书记XX义口头承诺将该40亩苇地承包给张福德,“到二次合作化再说”。张福德就此未能提交证据加以证实,但其与被告新军屯村委会均确认自1983年起至2005年3月17日前由张福德对该40亩苇地实际行使承包经营权却未向新军屯村委会交纳过承包费这一事实。在此期间,原40亩苇地曾与库区内外村的苇地发生过地块互换。张福德曾于1989年至1993年将前述苇地转包给丰南县何仓庄村村民刘臣林、张恩沛、徐术芬经营。后又于1995年3月13日至2004年12月底,将40亩中的临近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西张稳村(亦临近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乡南曹庄村)的小棋盘地块(亦在库区内)17亩(即张福德于本案诉请的所谓“小亩”21“亩”)苇地转包给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乡南曹庄村村民周汉田、孟庆双经营,双方签订有《协议书》,约定周汉田、孟庆双每亩每年向张福德交纳承包费30元。2005年,新军屯村委会决定将诉争的小棋盘17亩地由张福德处收回,并由新军屯村委会与周汉田分别于2005年3月17日、2009年12月24日、2015年1月1日先后签订了3份承包协议书,承包期各为5年,承包费分别为每年每亩60元、60元、200元。在此期间新军屯村委会为了解决与张福德之间因此而发生的分歧,先后于2005年和2015年5月25日两次分别给付张福德“土地补偿款”6,200元和5,000元,两次均讲定属一次性补偿款。此后,张福德曾先后于2015年7月17日、9月11日两次就此事起诉,后均撤诉;后又于2016年5月4日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当庭陈述、原告所提交的新军屯村委会1995年3月10日证明、西张稳村委会1995年2月22日证明、张福贵19**年4月2日证明复印件、刘臣林、张恩沛、徐术芬1999年11月11日证明复印件、张福德与周汉田、孟庆双所签订的协议书、被告新军屯村委会所提交的2015年5月25日现金支出凭证(有张福德签字)、被告周汉田所提交的其与新军屯村委会签订的3份协议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相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所诉争的小棋盘17亩土地,位于油葫芦泊水库库区之内,其性质应属国有土地。历史上,由于库区水位下降,库区周边村庄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的生产队时期即陆续进行围垦,各村之间形成了约定俗成的实际使用权划分,实际为政府许可的镇、村代管模式。依原告张福德的自述,在1983年以前的生产队时期,诉争17亩库区土地由新军屯村委会的前身新军屯大队行使该模式下的代管权力。自1983年起至2005年3月17日前的约22年间,形成了新军屯村委会将诉争土地承包给张福德实际经营且不收取承包费的事实,对于该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及原因,尽管张福德未能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但本院相信一定是基于当时张福德对于村集体的某种贡献。按照我国自1983年至今的土地政策,不存在公民买断或者永久承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规定,基于本案情况,在新军屯村委会与张福德之间事实上形成的承包关系,以认定为一种不定期承包关系为宜,在考虑和照顾张福德的适当利益的情况下,新军屯村委会在政府未收回代管授权之前有权决定对该块土地采取何种经营方式。而在实际经营期间,张福德通过对17亩土地的自己经营获利以及转包他人收取承包费的方式,获取了一定的经济收益,在两次收取村委会给与讲定的“一次性土地补偿款”合计11,200元后,本院推定其未经证实的对村集体的贡献已经取得了比较公平、合理、适当的回报,已无权再行就该17亩诉争土地主张权利。故对原告张福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福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福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XX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