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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邹玉海与潘思年、于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玉海,潘思年,于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075号原告邹玉海。被告潘思年。被告于志清。系被告潘思年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玉海与被告潘思年、被告于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玉海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原告邹玉海负担。审 判 长  倪 明审 判 员  栾成杰人民陪审员  韩淑叶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尚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