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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张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614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王文波,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张某甲、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倪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