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字3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辉与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3237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王辉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辉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2幢2单元10层中南1户(合同号:10649915)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王辉(413021195401170013)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照蓬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05执字3237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王辉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辉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2幢2单元10层中南1户(合同号:10649915)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王辉(413021195401170013)名下。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