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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常祖生与李中奎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祖生,李中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301号原告常祖生。委托代理人范克军,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中奎。委托代理人郭淑玲,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祖生与被告李中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祖生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祖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帅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