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波申请云惠、郭索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云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刘波,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云惠,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以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达执字第120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云惠在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树林召分理处的存款账号,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云惠在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树林召分理处的存款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