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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孙吉佳与郑英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吉佳,郭传河,郑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孙吉佳,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郭传河,男,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郑英华,女,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孙吉佳与被执行人郭传河、郑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吉佳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邮寄费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国权审 判 员  孟晓江代理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璐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