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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31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与寿中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寿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31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负责人:秦建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寿中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特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寿中飞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042号日月潭花园(明辉苑)6幢134室房屋已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5)绍越商初字第1257号案中首轮查封,征得该院同意,将上述房产处置权移交给本院。之后本院依法委托诸暨市正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寿中飞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042号日月潭花园(明辉苑)6幢134室房屋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为2414000元[建筑面积223.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77.76平方米。详见诸正昊房评字SF(2016)第00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二次公开拍卖。2016年6月13日买受人李小根以220496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寿中飞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042号日月潭花园(明辉苑)6幢134室房屋[建筑面积223.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77.76平方米。详见诸正昊房评字SF(2016)第00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李小根(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小根起转移。二、买受人李小根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嘉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