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刑更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冯建立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刑更1097号罪犯冯建立,现在隆尧监狱服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了(2008)邢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建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2月5日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隆尧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同意对罪犯冯建立减刑的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隆尧监狱认为,该犯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累计获得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5次,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建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共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5次,单项表扬1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认罪悔罪书、计分考核材料、服刑报告及综合奖励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冯建立入狱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建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绍彬审 判 员 王朝辉助理审判员 孙瑞刚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路敬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