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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进与安徽正冠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安徽正冠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700号原告:王进,男,汉族,1973年6月18日生,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安徽正冠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组织机构代码69574417-9。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进诉被告安徽正冠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正冠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无人接收法律文书,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定》第一条之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