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刑更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郝龙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刑更1100号罪犯郝龙,现在隆尧监狱服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了(2007)西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龙犯抢劫、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9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2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隆尧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同意对罪犯郝龙减刑的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隆尧监狱认为,该犯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累计获得1个监狱积极分子,4个考核记功,3个考核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郝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考核记功4次,考核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认罪悔罪书、计分考核材料、服刑报告及综合奖励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郝龙入狱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龙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绍彬审 判 员 王朝辉助理审判员 孙瑞刚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路敬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