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4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473号原告:马某甲,农民。被告:马某乙,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葛天会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