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4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473号原告:马某甲,农民。被告:马某乙,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葛天会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