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常广卷与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广卷,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常广卷。被执行人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法定代表人刘英岭,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广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中止执行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1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