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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5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XXX申请执行河南XXXX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X,河南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276号申请执行人王XXX,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XX**有限公司,王XXX申请执行河南XX**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之前协助原告王XXX将位于XX市XX区XX路以XXXX路以XX号楼X单元XX层XXXX房屋(备案合同号)(备案合同号09398555)办理到原告王XXX下,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原告王XXX承担。被执行人河南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王XXX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XX市XX区XX路以XXXX路以XX号楼X单元XX层XXXX房屋(备案合同号)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XXX名下。二、申请执行人王XXX可持本裁定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