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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兴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78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和住所。曾因吸毒于2010年8月、2012年3月两次被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又因吸毒,于2016年3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孝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1日,陈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购买毒品“冰毒”。当日17时许,在本市福田区上沙村利发餐厅后面的巷子里,被告人张某交给陈某一小包毒品“冰毒”,收取陈某人民币350元(包括之前的欠款100元人民币)。交易完成后,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同时缴获上述毒品“冰毒”(净重0.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毒资。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如下证据: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手机(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文书,收条,涉案手机开户资料和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毒品成分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被抓获当日羁押的一天依法予以扣除,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平建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