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3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XX与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44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56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峨峁峪村。被执行人王XX,男,1955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子洲县马蹄沟镇瓦窑峁村。本院在执行张XX与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XX当即履行:一、向张XX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其无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5月11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王XX拘留15日。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网络协助查找、控制、王XX。现决定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何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孝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