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方平与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平,高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112号原告王方平,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磊,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王方平与被告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6日,原告卖给被告木板,总价46000元,承诺2013年1月26日前偿还,逾期承担滞纳金。但被告到期未偿还欠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滞纳金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高磊的住所地未找到此人,又未提供被告高磊的其他住所地,亦未提交公告送达的相关材料,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方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