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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方平与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平,高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112号原告王方平,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磊,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王方平与被告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6日,原告卖给被告木板,总价46000元,承诺2013年1月26日前偿还,逾期承担滞纳金。但被告到期未偿还欠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滞纳金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高磊的住所地未找到此人,又未提供被告高磊的其他住所地,亦未提交公告送达的相关材料,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方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