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与由志强、康兆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由志强,康兆霞,唐振仑,王秋菊,王玉滨,胡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南门里街369号。被执行人由志强,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康兆霞,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唐振仑,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秋菊,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玉滨,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胡秋菊,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审判员 关立军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