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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与由志强、康兆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由志强,康兆霞,唐振仑,王秋菊,王玉滨,胡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南门里街369号。被执行人由志强,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康兆霞,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唐振仑,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秋菊,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玉滨,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胡秋菊,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审判员  关立军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