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银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7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银,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珙县。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施孔全,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银犯强奸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银及其辩护人施孔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O16年3月11日5时许,被告人李银与被害人代某等人在苍南县龙港镇财富广场普乐迪KTV、柳南路沙县小吃店共同饮酒后,借口兜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将代某带至龙港镇新美洲四小区l88号附近的小路路面,不顾被害人代某反抗将其按倒在地上,强行解开其文胸、脱下其牛仔裤、秋裤及内裤至膝盖处,先用手指在其阴道内抽插,后又脱下自己的外裤、内裤,掏出生殖器欲强行与代某发生性关系,但因代某的强烈反抗而未得逞。被害人代某为摆脱被告人李银的控制,借口地面太冷,佯装同意登记入住宾馆,趁其不注意冒险跳下行驶中的电动车逃脱。同日,被告人李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代某的陈述,证人黄某、陈某1、王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银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虽已着手实行犯罪,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系自首,本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银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显兵人民陪审员 丁良波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