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黄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黄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2595号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朝阳景都小区。负责人王京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美兰,该公司职工。被告黄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诉被告黄义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一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