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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特296-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罗湖区全球福脚部按摩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罗湖区全球福脚部按摩室,黄燕雁,金贤菊,龚海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296-298号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全球福脚部按摩室,住所地罗湖区人民北路1008号501、502、517号。经营者郭小青。委托代理人毛宏宇,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燕雁。被申请人金贤菊。被申请人龚海红。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全球福脚部按摩室(以下简称全球福脚部按摩室)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罗劳人仲案[2015]3192、3193、327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全球福脚部按摩室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黄燕雁、金贤菊、龚海红系在全球福脚部按摩室处经营的按摩技师,双方口头约定建立合作关系,黄燕雁、金贤菊、龚海红按自身经营状况到全球福脚部按摩室处提取经营提成,全球福脚部按摩室不支付其他报酬。2015年12月16日,因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全球福脚部按摩室无法继续经营,与黄燕雁、金贤菊、龚海红的合作关系亦同时结束。故全球福脚部按摩室与黄燕雁、金贤菊、龚海红系合作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全球福脚部按摩室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及约定义务。请求依法撤销深罗劳人仲案[2015]3192、3193、3273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由黄燕雁、金贤菊、龚海红承担。被申请人黄燕雁、金贤菊、龚海红辩称,全球福脚部按摩室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全球福脚部按摩室主张与黄燕雁、金贤菊、龚海红系合作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对此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且全球福脚部按摩室为黄燕雁、金贤菊、龚海红办理了医疗和工伤保险,对此亦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故仲裁委采信黄燕雁、金贤菊、龚海红的主张,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裁决并无不当。故全球福脚部按摩室的上述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可以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全球福脚部按摩室的申请。三案申请费人民币共1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全球福脚部按摩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