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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刘淑清与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致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清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816号起诉人刘淑清,女,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致富村二社。2016年6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淑清的起诉状,要求判令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致富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耕地4.3亩并补发8.6亩地经营证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淑清起诉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致富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判令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致富村村民委员会返还承包耕地4.3亩并补发8.6亩地经营证的诉讼请求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调整范围,应由起诉人刘淑清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依法对此案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淑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绍春审 判 员  张宏宽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天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