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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刑更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文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948号罪犯赵文,男,现年46岁,汉族,文盲,云南省宾川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5年7月20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赵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赵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文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文准予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略人民陪审员  周惠琼人民陪审员  杨朝霞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玉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