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玉和与山东正方投资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许振华、许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和,许振华,许兰全,山东正方投资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58号申请人:陈玉和,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许振华,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许兰全,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山东正方投资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陈玉和与被执行人山东正方投资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许振华、许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正在对被执行人许振华的相关财产依法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等待债权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国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华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