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黄桂芳申请执行魏绍华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芳,魏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黄桂芳,女,194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魏绍华,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自流民初字第2745号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魏绍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绍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绍华在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运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