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2民初2153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传亮,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斌,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巍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传亮,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5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0月1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第二天被告出走,原告去人叫来后第二天又出走,至今不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共计182200元。被告给原告家庭造成极大的困难,现欠债累累。按照法律规定被告返还全部彩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82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未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对案件事实部分原告所述的日期不对。2015年6月4日下的见面礼46000元,没有烟酒、礼品;2015年9月18日下合酒8万元,没有烟酒水果;2015年8月26日原告给被告转款4000元当时被告说是有事用的,没说过买车;2015年10月14日给改口钱4000元、600元锅钱,被告给了原告改口钱2000元;2015年7月23日在沛县购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黄金耳钉一对(黄金首饰一共30克)、苹果6PIUS手机一部,一共花了两万元,是原告给被告购买的。当时手机被偷了,黄金首饰现在还在被告这里。另,本案不适用彩礼返还,根据徐州市中院审理彩礼婚约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付彩礼方作出放弃彩礼主张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其有效,其后,给付方通过诉讼主张彩礼返还,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曾在诉讼之前明确表示放弃返还彩礼。另外原告所诉请的彩礼项目有很多项目不应作为彩礼进行返还,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0月14日举行婚礼,2015年10月15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无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2015年6月4日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46000元;2015年7月23日原告给被告购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黄金耳钉一对(一共30克)、苹果6PIUS手机一部;2015年8月26日原告给被告转款4000元用作它用;2015年9月18日原告给付被告下合酒款项8万元;2015年10月14日原告给被告改口钱4000元、锅钱600元,被告给原告改口钱2000元。另查明,被告刘某的个人财产:荣升牌两开门电冰箱一台、乐华牌50寸液晶电视机一台、TCL牌变频空调一台、三洋牌全自动滚筒洗衣机一台、格兰仕牌微波炉一台、三洋牌豆浆机一台、三星牌组装电脑一台、电饼铛一台、一体式净水机一台、电饭煲一台、电水壶一个、多功能饭煲一个、苏泊尔电磁炉一个、羽绒棉休闲沙发一套、一组合四开门大衣柜一组、电视柜一个、玻璃茶几一张、带六把椅子的玻璃餐桌一张、梳妆台一台、带一把椅子的电脑桌一张、迅驰牌两轮电动车一辆、棉被四床、太空被两床、床上用品四件套六套、毛毯一条等一些小物品,以上物品均在原告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建立了恋爱关系,按乡俗举行婚礼,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解除婚约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关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刘某返还见面礼46000元、下合酒8万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黄金耳钉一对(30克)的问题。原告主张给付被告见面礼46000元、下合酒8万元,被告予以认可。原告主张给付被告3万元用于购买黄金首饰和手机,被告不予认可。被告自认收到原告购买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黄金耳钉一对(30克)和手机一部,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确认被告收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黄金耳钉一对(30克)和手机一部。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地风俗,本院认为见面礼46000元、下合酒8万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黄金耳钉一对(30克)应视为原告王某为被告刘某支付的彩礼。二、关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刘某返还手机一部、2015年8月26日原告给被告转款4000元,羊肉钱、改口钱、锅钱、烟酒、水果等礼品的问题。关于手机、羊肉钱、改口钱、锅钱、烟酒、水果等礼品属于亲情之间的相互赠与,即使有也不属于彩礼范畴,原告要求予以返还无法律依据。2015年8月26日原告给被告转款4000元用作它用,不属于彩礼范畴,本院不予处理。三、关于被告刘某是否应当返还彩礼的问题。被告主张原告曾在诉讼之前明确表示放弃返还彩礼,故,被告不应予返还彩礼。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告的该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考虑到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上述彩礼不宜全部返还,但举行婚礼第二天即开始分居生活,没有共同生活。本院酌定被告刘某返还给原告王某彩礼款1008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黄金耳钉一对(30克)。四、关于被告刘某的个人财产:荣升牌两开门电冰箱一台、乐华牌50寸液晶电视机一台、TCL牌变频空调一台、三洋牌全自动滚筒洗衣机一台、格兰仕牌微波炉一台、三洋牌豆浆机一台、三星牌组装电脑一台、电饼铛一台、一体式净水机一台、电饭煲一台、电水壶一个、多功能饭煲一个、苏泊尔电磁炉一个、羽绒棉休闲沙发一套、一组合四开门大衣柜一组、电视柜一个、玻璃茶几一张、带六把椅子的玻璃餐桌一张、梳妆台一台、带一把椅子的电脑桌一张、迅驰牌两轮电动车一辆、棉被四床、太空被两床、床上用品四件套六套、毛毯一条等一些小物品(以上物品均在原告处),以上物品属于被告刘某的个人财产,以上物品均归被告刘某所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1008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黄金耳钉一对(30克);二、被告刘某的个人财产:荣升牌两开门电冰箱一台、乐华牌50寸液晶电视机一台、TCL牌变频空调一台、三洋牌全自动滚筒洗衣机一台、格兰仕牌微波炉一台、三洋牌豆浆机一台、三星牌组装电脑一台、电饼铛一台、一体式净水机一台、电饭煲一台、电水壶一个、多功能饭煲一个、苏泊尔电磁炉一个、羽绒棉休闲沙发一套、一组合四开门大衣柜一组、电视柜一个、玻璃茶几一张、带六把椅子的玻璃餐桌一张、梳妆台一台、带一把椅子的电脑桌一张、迅驰牌两轮电动车一辆、棉被四床、太空被两床、床上用品四件套六套、毛毯一条等一些小物品(以上物品均在原告处),以上物品均归被告刘某所有,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拉回;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4元,减半收取为197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674元、被告刘某负担12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巍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