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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与顾祥明、肖美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顾祥明,肖美芳,周峰,顾国华,顾爱峰,周春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住所地泰兴市。负责人杨明华,行长。被执行人顾祥明。被执行人肖美芳。被执行人周峰。被执行人顾国华。被执行人顾爱峰。被执行人周春泉。关于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与顾祥明、肖美芳、周峰、顾国华、顾爱峰、周春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顾祥明、肖美芳、周峰、顾国华、顾爱峰、周春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除顾爱峰外其他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顾爱峰房产被另案查封,且被执行人五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2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