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1民初199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取名张某乙。原被告婚后置办夫妻共同财产即“麻辣烫工具、彩电、冰箱”价值约4万元。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生活懒散,没有家庭责任感。现在由于被告的过错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随经长辈多次调解,被告现在仍然不愿悔改,导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从2015年11月起原告多次打电话与被告沟通,被告以忙为由不予理睬。至2016年1月18日被告未曾探视过原告和孩子。因此,原告现依法起诉离婚,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丙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位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即“麻辣烫工具、彩电、冰箱”价值的50%(约2万)给原告;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取名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偶尔因家庭矛盾发生吵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在一起生活期间虽然发生了一些矛盾、吵闹,均未影响夫妻感情,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夫妻矛盾可以通过以后的夫妻共同生活进行磨合、修补,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以不离婚为宜。故对于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