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申请执行叶振林、刘彦青、党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叶振林,刘彦青,党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8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住所地集宁区。法定代表人杨文光,本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宏宇,本行资产保全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生,本行资产保全部被执行人叶振林,男,汉族,现住商都县被执行人刘彦青,男,汉族,现住商都县。被执行人党爱,男,汉族,现住商都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申请执行叶振林、刘彦青、党爱借款合同一案中,因叶振林、刘彦青、党爱已经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商民初字第549号判决书的执行。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下落及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记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亚军审判员 卫庆国审判员 李海东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