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艾XX与张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XX,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艾XX,女,1966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王家沟村。被执行人张X,女,1979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杜石畔村。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上郡路中路开光社区顺和巷六排5号。本院在执行艾XX与张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X当即履行:一、向艾XX支付艾绍雄生前所贷贷款本金3万元及其利息,其中1万元本金的月利率以12‰计算,利息从2013年2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2万元本金的月利率以15‰计算,利息从2012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执行时扣除已执行的7930元。二、向艾XX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715元、执行费3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其无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但有房屋一处,因房屋有贷款,考虑偿还贷款后所剩无几,故对其房屋依法进行了为期三年的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何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孝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