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江财、徐肖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江财,徐肖荣,徐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徐江财。被执行人徐肖荣。被执行人徐月琴。徐江财与徐肖荣、徐月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江财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肖荣、徐月琴支付货款223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肖荣、徐月琴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标的巨大。系列案件执行中对其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三街×号、×号店面;江山市阳光新城×室房产均已依法处置完毕,扣除抵押债权外的剩余款项已作分配支付,除外被执行人徐肖荣、徐月琴暂无其它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江财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肖荣、徐月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6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卓渊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国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