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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绽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绽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122民初1204号原告:绽某,女,1987年11月生,回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1月生,回族,农民。原告绽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绽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0月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2年12月12日在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7月9日生长女赵某甲,2012年1月9日生次女赵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一般。为了孩子,我认为二人之间会有所改变,可被告却不知珍惜婚姻,染上了吸毒的恶习,使本来不牢固的感情更加摇摇欲坠,使本不富裕的家庭更加困难。被告的行为不仅伤害到了家庭,也伤害到了孩子,于是我于2013年3月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生活。期间,被告也曾来叫过我几次。2014年3月,我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在法庭上打下保证,今后要改过自新。为了孩子,我就申请撤回了起诉。但现在被告仍然没有改变,我行我素,依旧吸毒,根本不顾家庭,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我,致使我对被告失去了信心。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赵某甲由被告自行抚养,婚生次女赵某乙由我自行抚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10月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2年12月12日在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7月9日生长女赵某甲,2012年1月9日生次女赵某乙。2014年3月,原告绽梅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绽某为了孩子,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双方又重新开始生活。2016年2月,原告绽某又回娘家居住同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身份证、(2014)湟上民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两个孩子,婚姻基础较好。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致使夫妻之间出现隔阂,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用心对待婚姻,不断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给孩子创造一个温馨的成长环境,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绽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富花审理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