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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黄墀森、徐肖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墀森,徐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黄墀森,男,193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肖荣,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黄墀森与徐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墀森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肖荣归还借款本金68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肖荣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标的巨大。系列案件执行中对其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三街26号、28号店面;江山市阳光新城56幢1204室房产均已依法处置完毕,扣除抵押债权外的剩余款项已作分配支付,除外被执行人徐肖荣暂无其它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墀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肖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0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卓渊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国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