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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第577号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1号3栋3楼303室。法定代表人:江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某某,男,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预缴诉讼费期间,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