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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鑫与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张鑫。被执行人: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裘斌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鑫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3381号民事��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鑫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7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除本院已查封的座落在嵊州市崇仁镇环镇南路13号房地产(已另案抵押)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房地产另案正在评估、拍卖处置中,尚需较长时间,本案执行标的目前未能履行,待处置完毕后依法清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15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欢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