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860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贵阳影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中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影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中钰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8601执4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影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仲尼、罗镐昌,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省中钰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贵阳影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中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筑铁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依法执行贵阳影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中钰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15)筑铁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潮波代理审判员 阎华伟代理审判员 秦仕旺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