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王志与常海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常海燕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473号原告王志,男,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常海燕,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诉被告常海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撤诉。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春磊 搜索“”